《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的通知 鄂卫发〔2008〕83号

时间:2018-12-10 点击数:来源:卫生所 

 省直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内医药专家推荐、评审,调整制定了《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用药目录”只适用于省直享受公费和统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用药目录”一律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临床医生一律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处方,处方必须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如开具药品商品名称,要同时注明通用名称,以便单位审核报销药品费用。

    三、省直公费医疗继续实行门诊双处方和住院清单管理制度。省直公费医疗患者门诊就医一律使用省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复式处方或医院的电子双处方开药。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的费用清单,要详细记载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和费用等情况。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要认真对照门诊双处方和住院费用清单按照规定审核报销药品费用。

    四、关于部分控制类药品的使用。为控制使用贵重药品,“用药目录”把一些价格昂贵的药品列入“控制使用的药品”,并对部分药品的使用适应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临床医生开具控制类的药品,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使用时应将药品名称、剂型剂量、使用数量和药品费用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使用。药品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10%(离休干部和享受副省级以上医疗待遇人员自付5%)。对“药品目录”中注有适应症药品,各单位在审核报销药品费用时,要对照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证明)进行审核,与病情需要使用“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应由医院经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署意见,报患者所在单位同意,填写《湖北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特殊用药审批表》,经省公医办审批后使用,药品费用患者个人首先自付15%(离休干部和享受副省级以上医疗待遇人员自付10%)。个人负担应先按上述规定的比例自理之后再执行各单位制定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的自费标准。

    五、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制剂目录报省公医办,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六、省直各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临床医师、药师认真学习“用药目录”,做好用药目录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为省直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个人提供药品知识咨询和药品费用查询服务。

    七、切实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用药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用药目录”的信息管理工作,把“药品目录”纳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临床医生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剂量开药,做到合理用药,严禁非治疗性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纳入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省公医办要及时了解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情况,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的通报,及时将通报停用的药品调整出“药品目录”。省直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要加强对药品费用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报销环节,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报销药品费用。

    八、《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同时废止。

    附:《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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