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美卫生字〔2024〕1号
学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
湖北美术学院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教体艺【2009】23号)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武医保【202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暂行)》(湖美校字【2012】01号)。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
(一)在湖北美术学院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二)在湖北美术学院注册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含全日制、非全日制)。
当年未按规定在我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费用的大学生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参加校外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大学生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负责其待遇期内医保待遇。
第二条 医保待遇
(一)大学生按规定在我校参加居民医保并按保险年度缴费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保待遇、门诊重症医保待遇、住院医保待遇。
(二)医保待遇期: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
(三)因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待遇期内学生住院医保待遇。(建议学生休学期间在居住社区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普通门诊医保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普通门诊
1.湖北美术学院(藏龙岛校区、昙华林校区)卫生所为大学生普通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学校卫生所负责管理,在学校卫生所就医,学校卫生所依据病情转诊(即转院外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必须符合医保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设施目录。
2.转诊对口医院(包括各院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武警医院、中部战区总医院、藏龙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粮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转诊专科对口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武汉市肺科医院(结核病)、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武汉市第八医院(肛肠)、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六角亭院区)(精神科)、武汉市武东医院(精神科)。
(二)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别承担:
1.学校卫生所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学校报销80%,个人承担20%。
2.转诊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对口医院学校报销70%,个人承担30%,非对口医院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50%,一个保险年度内,学校审核报销后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三)就诊及转诊流程
1.参加我校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待遇期内凭学校核发的病历本就诊。
2.因病情特殊或学校卫生所条件有限需转校外医院治疗的,由校医在病历本上签署转诊意见后方可转对口医院就诊。每次校外就医都需要转诊,且应在签署转诊意见的三个自然日内完成。
3.急诊在武汉市内校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后,应在一周内凭急诊病历、急诊发票、对应的药品及治疗清单,到学校卫生所补办转诊的相关手续,否则,一切费用视为自费。
4.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5.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其发生的医疗费,门诊按在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住院按大学生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6.寒暑假、休学期间的门诊医疗费用不报销,住院按大学生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大学生门诊重症
大学生门诊重症是由市医保中心审批后,发放门诊重症认定表,并指定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按照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报销政策执行。
第五条 大学生住院医疗
(一)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医保定点医院 |
起付标准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甲类药品、诊疗项目)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乙类药品、诊疗项目) |
三级医院 |
800元 |
60% |
个人先支付10%,再按甲类比例支付,年度支付限额15万元 |
二级医院 |
400元 |
70% |
一级医院 |
200元 |
90% |
(二)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中,其医保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大学生医保后,住院按下列流程进行。
1.武汉市内住院流程:
大学生首先应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支付宝、微信)app上下载电子医保卡并激活→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电子医保卡就诊办理入院→住院治疗→结算医院内直接系统报销结算、出院
2.武汉市外住院流程:
(1)线上备案
湖北省外(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机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申请办理
大学生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后注册登陆→业务办理(异地就医)→快速备案→为自己备案(城乡居民)→选择参保地→阅读备案告知书→选择备案类型、就医地、申请备案时间、完善联系人信息→备案材料上传→提交备案
湖北省内(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网页登录“湖北政务网”或手机登录“鄂汇办”app申请办理
大学生下载鄂汇办app后需先注册→医保专区→异地就医→选择备案类型→选择参保地(武汉市)→在线申请→阅读承诺书→为自己备案→城乡居民→选择就医地、申请备案开始时间、完善联系人信息→备案材料上传→提交备案
(2)线下备案:大学生或代办人至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3)备案成功后出示电子医保卡在对应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四)大学生异地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备案时非个人原因所致无法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在治疗结束的6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到校医保办统一报送武汉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第六条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保费用的报销结算:
1.大学生在校内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在校门诊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大学生在校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凭校医转诊意见及校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发票、对应的药品及治疗清单,按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卫生所办理审核报销。
3.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按急诊相关手续审核办理。
4.每个医保年度报销两次,报销时间大致定在每年6月中旬(仅对当年应届毕业生)和11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学校卫生所通知时间为准。
(二)大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医保系统完善的前提下,由大学生直接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个人支付部分。
第七条 学校和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门诊煎药、中药制剂加工费及添加剂费用和病历工本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矫形、健美、非功能性整容手术等;慢性病的中医调理;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健康教育费、保险费;各种健康体检费(如入学、毕业、就业等体检)、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类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四)各类特殊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保健性的营养治疗、热疗、磁疗以及水疗等辅助性等治疗项目、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费。
(五)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妇科相关疾病;妇科炎症(中医治疗)、月经不调(中医治疗)、妇科整形,HPV检查费用;性病、性病的检查、男性科相关治疗;鼻炎、鼻窦炎、痤疮、斑痣、扁平疣、腋臭、白发、各类脱发的治疗费用;幽门螺旋杆菌检测费用;免疫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疾患以及入学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入校体检时处于间歇期未发现的如精神病、慢性肝炎、慢性肾炎、心血管疾病、癫痫、肿瘤等疾病的医疗费用;各类医疗器械(械字号);各类保健品(健字号);卫生消毒用品。
(六)自行在药店购药的药费。
(七)自行在校外医院就医的慢性病医疗费用、涉及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一切费用。
(八)在私人门诊或私立医院、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口腔科诊疗项目:洁牙、补牙、镶牙(包括牙冠、牙套)、种植牙、色斑牙治疗、牙列正畸等产生的医疗费。
(十)颈椎、腰椎相关疾病的中医治疗。各类阴阳虚症的中医调理处方。
(十一)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各种项目。
第八条 其他
(一)大学生在学校卫生所单次就诊挂号费0.5元。
(二)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可自愿自行购买商业医保,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
(三)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和商业医保的大学生,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医保基金支付,再办理商业医保理赔。
(四)本规定由湖北美术学院卫生所医保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暂行)》(湖美校字【201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