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

时间:2018-12-10 点击数:来源:卫生所 

 

省直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大量新技术、新材料在临床上广泛应用,不少医疗服务项目超出了基本医疗范围。根据卫生部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的报销范围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

1、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2、各种热疗、水疗等治疗项目;

3、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

4、洁牙、镶牙、种殖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以及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

5、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

    二、公费医疗经费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

    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诊疗项目个人自付5%(副省级以上干部和离休人员不自费)。

    三、肿瘤疾病和精神病不作为特殊疾病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其它疾病一样。按规定审核报销。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由患者自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应首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各项诊疗项目应在费用清单中详细反映。否则,患者可拒付医疗机构的属于自付项目的各种费用。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9日

(鄂卫发〔200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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