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 鄂公医办【2007】3号

时间:2013-04-26 点击数:来源:卫生所 

 

  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

  鄂公医办〔2007〕3号

  省直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最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对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新建改建病房的床位收费价格进行了核定,根据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省直单位各类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住院床位费最高报销标准为:

     一、副省级以上干部和离休老红军单人间每床日67元,套间每床日100元。优诊人员(包括优诊在职、优诊离休和优诊退休人员)和一般离休人员,双人间每床日38元(协和医院外科楼双人间每床日52元)。一般在职和一般退休人员及统筹人员每床日32元。

     二、重症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和特殊防护病房的住院床位费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报销。

     三、医院收取的床位费应严格按照物价和卫生部门核定的项目内涵提供服务。对已经包含在床位费中的常规设施、消毒用品、清洁费、水、电费等费用,都不得另外列项收费。

     四、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普通病房的床位费低于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最高报销标准的,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医院设置的特需病房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其费用公费医疗经费不予列支。各类病房收取的空调费、取暖费用按规定不属于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应由患者自理。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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