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实行公费医疗门诊复写式双处方制度的通知 鄂卫发〔2004〕104号

时间:2013-04-26 点击数:来源:卫生所 

 

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实行

公费医疗门诊复写式双处方制度的通知

 鄂卫发〔2004104

省直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有关医疗单位: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实施,为了执行好《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有效地加强公费医疗的用药管理,经研究决定在省直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行门诊复写式双处方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一律使用双处方开药。除省直机关门诊部外,省直其它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普通门诊、儿科及急诊处方统一使用《湖北省直单位公费医疗门诊专用处方》或《湖北省直单位公费医疗优诊、离休人员门诊专用处方》。处方为无碳复写式专用处方,壹式两联(处方样式见附件),正联为取药凭证由医院留存结算,副联为患者报销医药费用的凭证。麻醉药品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统一要求管理。

二、由于省直机关门诊部服务对象主要是省直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其门诊处方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分别为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和普通处方,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处方由省直机关门诊部印制,其它医疗机构的门诊双处方由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印制。

三、医生在开具处方及药学人员在调剂处方时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双处方开出的药品必须是列入《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的药品,对不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如患者需要,应开普通处方,其药品费用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处方的书写规范、用药剂量、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等要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四、省直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要加强公费医疗报销环节的审核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未按规定附双处方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报账;对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附双处方副联托收结算或双处方药费与托收药品费用不相符的,享受单位有权拒付;对处方中不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同意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也要按规定领取双处方开药。

 

附件:处方样式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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