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近年来对离休干部报销标准有所调整,门诊部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离休干部公费医疗审核报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文件执行,在继续执行《湖北美术学院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湖美院后字[2004]1号)文件的基础上,逐条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经整理涉及的相关文件汇总如下:
1、《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
2、《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
3、《省卫生厅省财务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08]564号)
4、《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
5、《< 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的通知》(鄂卫发〔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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